主页 » 胡同 » 2013同工同酬最新消息

2013同工同酬最新消息

2013-06-282条评论

同工同酬,听起来貌似很好,在中国这种运作体系中,同工同酬估计不会有多大的实际作用,犹如纸上谈兵。因为你正处在的是人制社会,还不如强制各利益集团提高劳务派遣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不履行制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法制社会。之前推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就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好像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为了解决“招工难”的问题,并不是实际上的受惠。浮躁的社会给人的感觉就是:房价越来越高,食品越来越不安全(从婴儿刚出生就得承受食品安全的压力),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环境越来越差——————

以下是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转自http://www.66law.cn/laws/91424.aspx):
2013年各省市最低工资都在上调,那么,2013年广州最低工资是多少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广州2013最低工资是多少?
华律网律师解答:2013年5月1日开始广州最低工资为1550元。
相关法律知识按照广州市2011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区的不同而分别执行两类不同的标准,其中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2.5元/小时。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等5个区 (市)则参照二类地区的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从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8.91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小时。其中,过去一直按照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的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5 个区(市),从5月1日起也将首次“看齐”广州中心城区,从目前的1100元/月上涨至1550元/月,上调幅度高达四成。
对此,市人社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该局开展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调研掌握的情况,结合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断缩小、社会保险逐步实现了市级统筹和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于2012年统一等实际情况,广州十区、两县级市将统一执行省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 月),以提高这些地区的就业吸引力,缓解“招工难”问题。

2013年同工同酬最新消息:

修改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认识同工同酬: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条件、内容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63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招待;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适用注意事项:

  1、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2、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附:《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文章